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199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拥有使用许可协议规定范围内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规定权限的使用权。

使用单位根据使用需要,可以对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做部分修改或者对数据的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