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国家建立基本公共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国民基本文化素质。
“十二五”时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免费九年义务教育,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寄宿生提供免费住宿,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
◆为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为农村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提供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提供资助;
◆为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