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第二节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全国统一的基准定额。校舍建设、设备配置、师资配备、教学管理规范等具体标准,由教育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免费
适龄儿童、少年
免学费、杂费以及农村寄宿生住宿费,免费向农村学生提供教科书;农村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不低于500元,普通初中不低于700元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
寄宿生生活补助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年生均补助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助3元(每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
地方政府负责,国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承担,其他地区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高中阶段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免费
农村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免学费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使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资助两年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每生每年1500元,地方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具体资助方式和标准由地方确定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