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2012年) 第二节

第二节 基本标准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标准体系。依据国家相关教育法律法规,为保障服务提供的规模和质量、明确工作任务的事权与支出责任、促进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制定“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实行全国统一的基准定额。校舍建设、设备配置、师资配备、教学管理规范等具体标准,由教育部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及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实施。

各省(区、市)应遵循实施国家基本标准,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务范围和提高服务标准。

“十二五”时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国家基本标准

服务项目

服务对象

保障标准

支出责任

覆盖水平

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免费

适龄儿童、少年

免学费、杂费以及农村寄宿生住宿费,免费向农村学生提供教科书;农村中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普通小学不低于500元,普通初中不低于700元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

寄宿生生活补助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年生均补助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

贫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

在寄宿生生活补助基础上,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每生每天营养膳食补助3元(每年在校时间按200天计)

地方政府负责,国家试点地区中央财政承担,其他地区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高中阶段教育

中等职业教育免费

农村学生、城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免学费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使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87%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

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每生每年不低于1500元,资助两年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平均资助每生每年1500元,地方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

学前教育

学前教育资助

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具体资助方式和标准由地方确定

地方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

目标人群覆盖率100%,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