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具体评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评估机构实施。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评估办法和细则拟定评估方案,组织专家现场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