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行政处罚由国际发展合作署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际发展合作署内设机构不得以自身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的规定,国际发展合作署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