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组织听证:

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

没收与前项所列数额同等的违法所得或者同等价值的非法财物;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5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