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采纳。
国家国防科工局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采纳。
国家国防科工局不得因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