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国家国防科工局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