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三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监考人、总监考人有权依据本办法规定对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监考人、总监考人对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定准确。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