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十一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停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工作: 违反规定不履行监考职责的; 违反报名、命题、印卷、试卷接送、保管、评卷等有关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