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评卷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卷小组确认该应试人员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在卷面做提示标记的;
同一试卷卷面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试人员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在卷面做提示标记的;
同一试卷卷面笔迹前后不一致的;
两卷以上(含两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试人员所在的省(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其两年内不得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