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工作中,有对应试人员进行挟私报复或者诬陷等行为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给予相应处分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