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