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