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有本办法所列违纪行为的,应当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作出记录,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考点总监考人签字。 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同时填写清单,在对应试人员的处理决定生效且无异议后,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