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因违纪行为受到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