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评卷过程中发现的下列情形,由评卷专家组确认:
应试人员在答卷卷面(答题卡)做提示标记;
应试人员答卷卷面(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
2卷以上(含2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
确认前款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评卷专家组制定。评卷专家组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司法部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应试人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司法部决定给予其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
应试人员在答卷卷面(答题卡)做提示标记;
应试人员答卷卷面(答题卡)笔迹前后不一致;
2卷以上(含2卷)答案文字表述、答案信息点错误高度一致(雷同)。
确认前款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评卷专家组制定。评卷专家组确认应试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司法部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应试人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由司法部决定给予其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