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

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

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

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

乳品加工企业;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

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