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

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名称及近3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纳税情况;

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