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
成品粮及粮食制品;
食用植物油;
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
乳品;
鸡蛋;
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