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第一条 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