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10.

10. 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批复文件抄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