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9.

9.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并应当按规定附送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节能审查意见以及其它应当提交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