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8.

8. 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