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7.

7.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用海)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