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投资管理有关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3年) 11.

11. 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单位可以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自然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