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维持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调解书,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