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章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6号令)同步废止。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