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复议决定与执行 第四十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