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