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三十三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一名行政复议人员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