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审理下列行政复议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案件涉及款额三千元以下;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征求当事人意见情况应当立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