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终止复议,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

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终止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立卷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