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决定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