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向有关当事人发送《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
依照规定进行调解、和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中止;
行政复议案件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需要依法处理;
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依法中止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立卷存档。
行政复议中止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