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与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