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除外);

进行答辩的事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过程和情况;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有关证据材料;

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文号、具体条款和内容;

做出答复的时间。

书面答复应当加盖被申请人的单位公章;被申请人为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加盖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机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