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和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