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工作机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复议申请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未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受理权限;
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申请复议的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
复议申请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
未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受理权限;
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