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受理与审查 第十三条 两个以上的复议申请人对同一发展改革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复议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并案审理,并以收到后一复议申请的日期为正式受理的日期。但前一申请的复议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