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55.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55. 55. 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54. 目录 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