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36.

36. 增加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按照规定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第五项“按照规定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