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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3. 34.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4. (六)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六)

34. 将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应报送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和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报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六) 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增加

34. 目录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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