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33.

33. 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核准招标事项”修改为“审批、核准招标事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中的“核准”修改为“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