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十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十一、 十一、 对《〈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令第56号)作出修改 (一) 部门规章名称的修改 226. 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修改为“《〈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 (二) 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删除 227. 删除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试点项目”。 228. 删除第十二条中的“在试行过程中”。 229. 删除第十四条。 (三) 相关规章条文内容的修改 230. 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231. 将第四条修改为“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 232. 将第十二条中的“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修改为“有关部门负责”。 233. 将第十五条中的“《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时发布。本规定与《标准文件》自2008年5月1日起试行”修改为“《标准文件》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与本规定同… 引用法条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7) 225.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