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92.

92.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