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 89.

89. 将第六条中的“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修改为“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