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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计生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第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四条 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其主要职责是: 第五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并配备必需的办案设施、设备。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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