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201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和申诉,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