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三)

(三) 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修改为:“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